近日,西安市雁塔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關于汽車服務禮包的案件,小王為愛車在某公司購買了汽車服務禮包,簽訂協(xié)議后長達兩年時間,被告公司未提供有效服務,也未提供承諾的商品,小王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服務協(xié)議并退還其繳納的服務費10000元。
據(jù)介紹,某公司是一家汽車服務公司,其推出一款汽車服務禮包,價值10000元。小王為自己的愛車在該公司購買了該汽車服務禮包,禮包內容包括車輛清洗、車輛保養(yǎng)、車輛檢測維修等內容,除此之外還包括一張包含掃地機器人、電烤箱、電磁爐、炊具的提貨券。
當日,小王便向該公司支付了禮包價款。但簽訂協(xié)議后長達兩年時間,因小王沒有享受相關的汽車服務,該公司所承諾的四種商品經小王多次催促也沒有發(fā)貨。因此,小王認為被告公司既無法提供有效服務,也無法提供承諾的商品,已經構成違約。小王因此將該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汽車服務協(xié)議并退還其繳納的服務費10000元。
該公司表示,汽車服務部分已經第一時間發(fā)放核銷券,并告知了服務地址,目前仍在服務期內,小王可隨時享受服務。因此,其已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四種商品作為“贈品”未發(fā)貨不能解除合同,且贈品公司會盡快協(xié)調,向小王交貨。
庭審中,小王對該公司發(fā)放汽車服務核銷券認可,但稱合同約定原告所居住的小區(qū)附近可以享受服務,但至今也未按照約定在其小區(qū)附近開設服務點,故其未享受相應汽車服務。該公司亦認可未在小王小區(qū)附近開設服務站點。
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汽車服務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汽車服務協(xié)議明確約定提供汽車服務的地點為原告居住小區(qū)附近,但被告至今未在原告小區(qū)附近開設服務站點,且從合同內容來看,被告所述“贈品”并非服務外免費贈送原告,而系合同主要義務之一,故應認定被告未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原告訂立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構成根本違約。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返還10000元服務費的訴訟請求,應依法予以支持。
雁塔法院高新法庭法官鄭輝表示,贈品從字面意思理解是所贈予的商品,但在包含贈品的消費活動中,贈品并非是無償贈與,盡管消費者沒有直接支付贈品的對價,但贈品是以消費為前提的。商家作出承諾,該行為就成為合同義務,就應當依約履行,如因贈品質量問題導致消費者損失的,買方可以向商家主張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雁塔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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