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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
2024年12月31日 11:07 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挺

  邯鄲低齡未成年人殺人案的辦理,充分體現了我國對于未成年人犯罪寬容不縱容。一方面,基于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和對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點的考慮,刑法明確規(guī)定了未成年人在不同年齡段需要承擔的刑事責任:已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對所有罪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需要對故意殺人、強奸等八種嚴重犯罪負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第十七條第三款,將刑事責任年齡個別性的、有條件地下調到十二周歲。

  另一方面,考慮到未成年人犯罪通常受到外界不良影響以及未成年人處于人格塑造和向成年人過渡的關鍵時期,未成年人承擔的刑事責任較之成年人應當有所區(qū)別并相對較輕,刑法在多個條款予以體現。第一,追究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即把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作為一項法定的從輕或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jié),對于相同的犯罪,對未成年人所判處的刑罰要比成年人輕;第二,對于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這也是我國簽署加入并且是聯合國歷史上加入國家最多、國際共識最廣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的基本要求。本案對三名被告人的懲處也充分體現了上述規(guī)定和要求。

  此外,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應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相統(tǒng)一。對于追究刑事責任并判處刑罰的未成年人,應當在刑罰執(zhí)行過程中開展相應的教育矯治。對于觸犯刑法但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第五款的規(guī)定,適用專門矯治教育措施。本案第三被告人在不予刑事處罰后適用專門矯治教育措施,需要在封閉性的場所內開展較長時間的矯治,是要限制人身自由的,這也是未成年人為自己所實施的危害行為承擔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責任編輯:王雨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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